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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足球运动员的劳动报酬是否可以如愿追索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8-10 17:17:30
摘要:近期最高院发布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八)关于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案例: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在过去很多年里,职业足球运动员在遇到俱乐部解散,欠薪难追讨时,中国足协都以该俱乐部已解散,因此不算属下会员协会,不在自身监察管理范围内为由,让职业球员追讨无门,无法追回欠薪。但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后,被欠薪的球员可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球员追讨无门...

 

近期最高院发布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八)关于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案例: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在过去很多年里,职业足球运动员在遇到俱乐部解散,欠薪难追讨时,中国足协都以该俱乐部已解散,因此不算属下会员协会,不在自身监察管理范围内为由,让职业球员追讨无门,无法追回欠薪。

但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后,被欠薪的球员可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球员追讨无门、解散俱乐部抵赖不承认欠薪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一、案件介绍

某足球俱乐部向运动员李某出具欠条,载明其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最终,审理法院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已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因此,该类纠纷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三、纠纷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俱乐部拖欠足球运动员薪酬的劳动争议,该类劳动合同纠纷不属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足球运动员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若俱乐部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俱乐部不履行调解协议书时,足球运动员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此外,对于该类纠纷是否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运动员未持有俱乐部出具的工资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运动员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运动员持有俱乐部出具的工资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运动员持俱乐部的工资欠条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其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体育强国的时代,有关运动员讨薪的案例比比皆是。长期以来,足球运动们对俱乐部欠薪问题的解决持以担忧与失望,但现如今在新修订的《体育法》框架下,即被欠薪的球员可以以欠条为据,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原则的确立与公布,相当于打破了球员在俱乐部退出联赛后讨薪无门的尴尬局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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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