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究竟如何区分“借鉴”与“抄袭”呢?综合我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总结以下几点:
一、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已有发表。抄袭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已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
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但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阅读完以上几期文章,不知道大家是否对抄袭和借鉴有了更新的认识呢?抄袭和借鉴的纷争还在继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相信日后我国关于两者的区分也会有更加明确清晰的标准和更加丰富的司法实践。(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