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也是回应后民法典时代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问题做出的立法变化。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讨论不断,其中有关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讨论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
关注度极高的离婚经济补偿规定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第二十条的【离婚经济帮助】成为近期引起热议的关键条文之一。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规定为: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乍看之下由于离婚导致弱势一方经济困难而要求一定帮扶费用,从而渡过离婚后到步入新生活的过渡期,这种基于民法典公平正义导向的规定也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然而争议产生在,一方面我们作为社会成员关注自身权益,不可能站在宏观上为了公平原则过于牺牲自己;另一方面,条文本身规定充满不确定性,在这种不确定的规定下,我们难以预测案件中法官会裁判多久的居住权以及多少扶养费;再者,代入这种处境当中,离婚双方本就感情完全破裂,这种情况下还允许一方通过法律强制力使用另一方的房子,极易让人产生厌恶情绪。
那么这条规定是否为新增规则呢?本次征求意见稿性质为司法解释,因此这一法条一定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某一条款的解释而非新增内容。民法典中第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看到现有规定对于同居关系一方面并没进行定性,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详细的财产处理指引,理论上会导致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上过于依赖自由裁量。
离婚经济补偿的现实情况
在现行民法典实行的几年间,该条文并没有被大量适用在案件里,实践中法官在面对相关请求时更多会采取保守的裁判方式,选择不支持该请求或部分支持。自2021年至今公开的寥寥百余件相关案件中,在原告方一口气提出家务补偿、离婚经济补偿、精神损失赔偿等诸多请求时,明确引用该条文并支持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
现行规定中对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规定为:“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其中一方生活困难这一说法极其模糊,并且要求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说法也更是含糊不清。近年来通过法院的各类媒体主动报道并进行宣传的案例中,对“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
1、离婚后无住房;(2021湘1003民初667号)
2、需要抚养子女;(同上)
3、存在残疾、疾病,致使无其他收入来源;(2021鲁0691民初531号)(2021鄂02民终1710号)
4、婚姻存续期间无收入且出现特殊情形(2021鲁0682民初2800号);
5、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支付(2021鄂2801民初13178号)。
然而即使是在这些法院宣传报道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法官适用该制度时支持的金额都在1至5万元左右,相对于另一补偿制度“家务补偿”而言还要更低,更别说在绝大部分的案例里该请求会被直接驳回。
而在涉及房屋的居住权问题时,虽然现行民法规范已有离婚后为对方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条支撑,但是司法实践支持的居住权案件更为稀缺。例如在2022年4月重庆荣昌区法院报道过一起通过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案件,由于双方均年事已高,且都拿不出房屋分割的经济补偿,因此在结合案情进行多次调解后,判决双方离婚后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享有居住权。2024年3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也报道了一起相关案件,通过调解确认享有所有权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但是在补偿款支付完毕前,对方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在法规基础及说理上,根据现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十六条规定: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上述稀少的两个居住权案例中,法院认为通过判决为一方设立居住权的基础反而是这条规定。法官认为获得房屋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方式并不限于货币,在补偿的具体方式上应当具有开放性,及居住权也属于上述条文中的补偿,从而达成双方都分的同一房屋的相应价值,而非基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可以发现,以居住权设立离婚经济补偿几乎没有被适用过。
如何看待征求意见稿
从民法公平与平等的角度出发,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希望通过司法调整婚姻关系相关问题以降低离婚率的目标。通过给离婚设置更高的代价,以及对离婚后采取更加实质性的公平分割制度,来实现这一目的。
全国妇联权益部就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上回答:“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给予帮助,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坚持和贯彻的基本原则……这种经济帮助义务是对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帮助,是不分性别的,如果丈夫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妻子生活困难时有帮助的义务;如果妻子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在丈夫需要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并非变相让男性补偿女性。”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试图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具体实施规定,可以看出有应对现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极少的情况的意图。面对现今更多人希望通过该制度获得补偿的趋势,司法机关也希望通过具体的规范指引进行回应。这一制度并非突然间的创造,反而是实践中已经有越来越多人提出这一请求、越来越多案件支持这一请求,征求意见稿才进行了回应。
婚姻家事领域与人情密切相关,法律的适用也离不开人。婚姻立法只是保护婚姻家庭矛盾面对的最后保障,本质上不会改变现代婚姻关系的现状,法律如何调整或解释,其本身就不是保护个人享受幸福婚姻的必要条件。这一条文所引发的话题,其大部分也源于大家对条文背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未知的担忧。笔者认为,一方面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与实行并不会立马改变相关纠纷的实践情形,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探索仍需要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大量实践;另一方面,无论征求意见稿在正式公布时进行了怎样的修改,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大多数人的正常婚姻家庭生活,离婚经济补偿本身就是针对一种特殊情形而保障公平的制度,不会对大多数人的正常婚姻生活产生影响。现在也无法预见该制度真正实行后的司法裁判倾向以及社会效果。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一言团队家庭律师部门 路通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