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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婚恋财产问题漫谈(六)——彩礼纠纷出路的探索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5-29 17:21:02
摘要:“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在国内的多地区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凸显,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仅是今年上半年,围绕彩礼纠纷的热点话题层出不穷,例如本月湖南高院直播执行彩礼案件引发热议。回到司法审判中,除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这两种返还条件,很明显能得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在国内的多地区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凸显,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仅是今年上半年,围绕彩礼纠纷的热点话题层出不穷,例如本月湖南高院直播执行彩礼案件引发热议。回到司法审判中,除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这两种返还条件,很明显能得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种情形,而这两种情形由于无法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也导致了彩礼纠纷法律适用难以统一。在面对上述无法适用相关规定的案件中,也需要寻找新的理论出路,来解决纷繁复杂的现实情形。

附条件赠与的困境

给付彩礼是否属于赠与以及何种赠与,是实践下面临的第一个问题。通常会认为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但随着社会发展与观念转变,如果将彩礼纠纷类比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也存在问题。例如在婚约财产纠纷案由下,2023年近4000件案件里仅有不到300件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时并不会预期婚姻缔结失败的情形,大部分当事人也不会提前做出要求彩礼返还的预先意思表示。而一旦将彩礼纠纷性质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实为一种法律拟制,则无形中对婚姻双方提出了收受彩礼就应当结婚的义务,超越了财产关系义务,甚至会与不能强迫缔结婚姻的规定有所不符,存在限制当事人结婚自由之嫌。

其次,附条件赠与只能产生0或1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此思路进行判断,很难为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酌定返还提供依据。目前实践中虽然缺少彩礼返还比例的相关指引,但大多案件会按照比例酌情判决返还数额,以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返还的其他理论基础

按照传统习俗的观点,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就应当返还彩礼,目前彩礼纠纷中也将考察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作为要件。但是直到今日,仍有很多家庭认为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就成了夫妻,并且也会得到亲友邻居等周围人的认可。除了婚姻登记外,结婚后婚姻存续时间短、彩礼数额过高等原因,也使彩礼纠纷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很多新的观点以探索彩礼返还的正当性依据。

(一)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返还。由于民法典总则中将诚信原则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该原则完全可以运用于彩礼纠纷当中,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即通过给付彩礼的行为基础已经丧失,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通过结合实际进行解释将该原则运用于彩礼纠纷当中。将彩礼作为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或者“闪离”时,如果让接收一方保留彩礼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不能苛求给付彩礼一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直接承担损失。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行为基础丧失的相关理念,通过解释诚信原则将请求权基础具体化,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二)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有观点认为,赠与人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于学术通说认为我国民法典未采物权行为理论,不能简单按照德国或我国台湾地区的解释思路,难以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解释婚姻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参考未真正采物权行为理论的瑞士民法典规定,如果给付的彩礼是实物且存在时,基于双方婚姻已经被解除或未成立,该实物彩礼的物权应当认定为未发生变动,赠与人仍可基于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原物。如果作为彩礼给付的原物已转让第三人,且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赠与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的款项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赠与人可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当彩礼是金钱时,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遵循“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赠与人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得利益。通过不当得利来解释彩礼纠纷,同样存在彩礼已被消费的情况难以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等规定,在对方善意的情况下,如果彩礼已经因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消费、共同旅行等情况被使用时,也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小结

有关彩礼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由于彩礼纠纷贴近大多数民众的日常生活,相关争议也持续不休。彩礼给付区别于一般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也无法简单按照当事人给付时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在面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等争议时,通过解释民法原则规则等方式,以及积极举证彩礼数额过高、共同生活具体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争取《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外情形的彩礼返还基础,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一言团队家庭律师部门 路通

编辑: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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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