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愈发重要,质证也成为律师们在法庭角逐中的决胜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官对事实的判定,进而影响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敏锐地捕捉到对方的立论漏洞,通过答辩起到拨乱反正的效果,是律师需要以长期主义为前提,不断打磨和践行的基础工作。近日,湖南芙蓉智胜律法团队疑难案件部部长黄颖律师在智胜每周例会上,就庭审中常见的20个质证理由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归纳成五个方面进行分享,使各青年律师与实习生对法庭质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黄颖律师强调,在处理案件时,首要任务是验证证据的真实性。这包括形式上的真实性和实质上的真实性。例如,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否能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对比版本,检查是否存在删减、剪辑、遗漏等情形;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明显违背常理、审核经验、交易习惯。黄颖律师以(2018)最高法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分析和认定原告提供证据所反映的内容,进而分析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时,认为陈俊峰、张立平作为自然人,一次性购买226套商品房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通常情形下自然人为使用或投资进行商品房买卖的情形。
同时,对于合法性的审查也是必要的,这涉及到证据主体的合格性,收案方式、程序及形式的正确性。黄颖律师结合亲办案件,特别指出,在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中,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极为重要。如果存在超出鉴定范围或资质过期等问题,可能导致证据无效,从而影响案件结果。此外,还应避免采用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规范的方式获取证据。黄颖律师结合离婚纠纷案件探讨了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此,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做出解释,以避免后续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断以及证据的采纳。其次,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还必须符合规定,包括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制作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及单位印章。
第三,在关联性方面,提供的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紧密相关,并能支持或反驳案件争议焦点。
第四,关于证据能力,若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可能导致证据失权并产生相应法律责任。但也存在例外,即若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至关重要,法院可能采纳该证据,尽管会面临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如训诫或罚款。黄颖律师指出,基于此,可能存在“证据突袭”的情况,对于对方在庭审中提交的突袭证据,应谨慎发表当庭质证意见,要求法庭重新指定答辩期或要求庭后发表书面质证意见。
第五,证明力异议。认为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实质关联,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弱,证明力较小,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对于证据证明力的质证,黄律师表示,有些案件还涉及对证据内容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她引用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中的一债务纠纷案进行说明。例如: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上面记载的欠款金额是6700元。问题的关键是被告在偿还了部分欠款后在该欠条上批注了一行字:“还欠款5700元。”原告对此解释为“被告还欠原告5700元”。被告对此解释为“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5700元,实际上目前只欠原告1000元”。案件问题出在“还”是个多音字,作动词用时读huan,其意义是“偿还、归还”;作副词时读hai,其意思是“仍然、依旧”。法院经过判断,认为这份欠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均没有问题,唯独是证明力的问题,该欠条能否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取决于“还”字的真实意思。原、被告双方理解刚好相反,这就需要对该多音字进行解释。
随后,芙蓉智胜律法团队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就黄颖律师的分享主题,结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处理和质证策略进行了进一步分享。他指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质证的核心在于“质我所疑,证我所用”,首先是要明确证据的属性。刑事证据根据其特性被划分为八类,每类证据的质证侧重点各异。以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为例,其关键在于“鉴真”,所谓鉴真,就是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加以鉴别的证明方法。也就是说,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使用,一直到法庭上的出示,要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使人相信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该证据没有发生外观、尺寸、形态、数量等方面的变化,从而使其相信该证据自始至终都是同一个证据。若无法鉴真,则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之后再根据各类证据所对应的证据属性展开质证。
王长山律师进一步指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质证环节存在差异。民事诉讼主要聚焦于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而刑事诉讼除了关注这三性外,更加注重证据的“两力”——证明力与证明能力。事实上,三性和两力是一体两面,证明力涉及证据的关联性问题,证明力越强,关联程度越高;而证明能力则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证据资格的问题。
质证过程中是否可以辩论呢?在民事诉讼中,质证环节一般不存在辩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存在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可以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说明和辩论。但在刑事诉讼中,2021年《刑诉法解释》则删除了2013年《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控辩双方不再能够相互质问和辩论。王律师理解认为,该条款的删除削弱了辩护人在质证阶段通过辩论揭示证据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从而可能影响其辩护效果。同时,这也可能导致法官难以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进而对公正判决产生不利影响。
青年律师贺佳妤律师则结合自身亲办案例,提醒大家:质证时区分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证明内容是构建案件事实的基础,而证明目的是将这些事实与法律后果相连接的桥梁。在准备和呈现案件时,清晰地区分并有效展示这两者,对于赢得诉讼至关重要。
在这个知识更新迅速的时代,芙蓉智胜团队的分享会无疑成为了青年律师们宝贵的学习平台。今后,团队将继续开展此类分享,助力每一位青年律师找到成长的方向和动力,从而将知识转化为实践,共同书写法律职业的新篇章。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罗恺瑶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