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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7-30 16:21:41
摘要:7月29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董事、高级合伙人谢文辉律师与1号团队合同部申杨律师担任导师。A公司通过一个中间人周某,给B公司(某国企)在西藏的项目供货,有签订B公司提供的模板合同,但合同只有A公司的盖章,A公司盖章后交给了周某,周某说由他交给B公司盖章,之后合同一直没有回传给A公司。1、A公司持续给B公司供货,且由B公司合同上指定签收人签收。后B公司要求A公司...

7月29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董事、高级合伙人谢文辉律师与1号团队合同部申杨律师担任导师。


A公司通过一个中间人周某,给B公司(某国企)在西藏的项目供货,有签订B公司提供的模板合同,但合同只有A公司的盖章,A公司盖章后交给了周某,周某说由他交给B公司盖章,之后合同一直没有回传给A公司。

1、A公司持续给B公司供货,且由B公司合同上指定签收人签收。后B公司要求A公司先开票再付款,后并未付款;

2、B公司合同指定签收人丁某,要求A公司供货,并通过丁某个人账户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

3、A公司帮忙先行代付了C公司一笔货款,B公司说此笔货款记在A公司名下,到时候统一结算。

以上三笔款项,A公司认为均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若其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的诉求?

各位导师及参会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经验一一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同时大家针对第三项款项给出了建议,建议C公司与A公司之间做债权转让,通过债权转让,A公司的该部分债权也可与B公司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债权转让有明确的法条规定:首先看是否符合债权转让的条件,有无不可转让的情形;其次,要履行通知义务,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后要注意债权转让中从权利的转让、转让的费用承担等问题。

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以及大家集思广益提出的新观点和新思路,对于以上案件有很大的帮助。至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相信通过此次会议,实习律师能对民法典有更清晰且深刻的理解。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管洁卉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