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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消费者在健身房倒闭后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9-06 16:53:44
摘要:引言: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如今,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正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拥有更加安全、更加高质量的健身场地,是社会的共同期盼。目前,经营健身房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业现象,其中尤为典型的便是健身房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倒闭,但拒绝归还会员费的情形。作为消费者,当我们遇到健身房“跑路”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基本案情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

引言: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如今,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体育运动正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拥有更加安全、更加高质量的健身场地,是社会的共同期盼。

目前,经营健身房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业现象,其中尤为典型的便是健身房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倒闭,但拒绝归还会员费的情形。作为消费者,当我们遇到健身房“跑路”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房,朱某等二百余人均系健身房会员,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金额不等的会籍费及购买课时费用。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某体育公司搬离后未确定新的经营场地,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某体育公司拒不退还相应费用。朱某等人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受理零星服务合同纠纷后认为,某体育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搬离原经营地,致使其与朱某等人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朱某等人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示范判决作出后,对其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审理法院参照示范判决促成该批案件全部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

三、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维权手段

(1)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反映;

(2)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媒体反映,请求媒体出面报道,双方可以沟通协商,就退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平台上曝光,利用舆论压力促使商家积极沟通和解事宜;

(3)如果以上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包含但不限于:个人与健身房签订的有效健身服务合同、支付会籍费凭证以及健身房开具的收据或者发票、与相关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消费者可以在搜集完相关证据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商家退还剩余未消费金额。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或者法院判决程序来解决纠纷。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曾惜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