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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性侵犯罪认定中的“意愿黑洞”:从《初步举证》看司法证明体系中“完美受害者”的困境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5-04-02 18:00:43
摘要:引言:银幕照进现实的司法困境朱迪·科默主演的《初步举证》中,女律师泰莎从性侵案件的辩护者沦为被害者的角色转换,犹如一柄解剖刀,刺破了司法体系在性侵认定中的深层矛盾。当泰莎在法庭上被反复质问"你当时是否明确拒绝"时,影片揭示的正是现实中"违背意愿"证明的世纪难题。正如马修·黑尔爵士所言: “强奸是一种容易提出但难以证明,对被指控的一方来说更难辩护的指控,即使他们完全无辜。”(Matthew H...

引言:银幕照进现实的司法困境

朱迪·科默主演的《初步举证》中,女律师泰莎从性侵案件的辩护者沦为被害者的角色转换,犹如一柄解剖刀,刺破了司法体系在性侵认定中的深层矛盾。当泰莎在法庭上被反复质问"你当时是否明确拒绝"时,影片揭示的正是现实中"违背意愿"证明的世纪难题。

正如马修·黑尔爵士所言: “强奸是一种容易提出但难以证明,对被指控的一方来说更难辩护的指控,即使他们完全无辜。”(Matthew Hale,The 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Volume 1,London,1736,p 635)过去因强调女性保卫贞洁义务及防止诬告,缺乏暴力证据的案件定罪极其困难,在中世纪欧洲,为了证明女性的反抗和呼救,有时对被害人的调查记录长达几十页,甚至将妇女绑起来受刑,以验证其指控的真实性(乔治·维加莱洛: 《性侵犯的历史》)。在我国旧社会,情况大致相同。成立强奸需要“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本妇奸夫身上必定有伤,旁人得以闻之”(王又槐: 《办案要略》),这些都侧面反映出司法证明体系在性侵犯罪认定中面临的重重困境,被害人在寻求正义道路上的重重障碍。如何破解这些困境,如何让司法证明体系更加科学、公正、高效,成为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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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愿黑洞"的司法困境

(一)"完美被害人"的认知陷阱

电影中泰莎因与加害者存在暧昧关系而被质疑"半推半就",这对应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争议。“半推半就”并非法律用语,这种情形常发生在不全是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冥想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比如说熟人“网聊”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第三条就此作出了说明:“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实践中,《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提供了“半推半就”入罪情形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关键认定因素以供我们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61号孟某等强奸案——裁判理由一览图)

(《解答》标准与指导案例标准对照)

但实务中仍存在将被害人衣着暴露、未激烈反抗等同于自愿的思维定势。正如(2018)川0116刑初599号所示,法院认为:受害人作为有性经验的人,应当认知接下来会发生的事情,但受害人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人求救,同时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还询问受害人是否是处女,可见,两人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双方言行较为平和。根据受害人的解释称被告人力气大,又是在被告人家中,不敢呼救,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案件证据链断裂,从而认定并未违背受害人意志,行为人无罪。这种思维定势,不仅违背了性侵犯罪的本质,也忽视了被害人可能因恐惧、胁迫、醉酒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表达拒绝的复杂情况。

这种"完美被害人"的认知陷阱,不仅存在于普通公众中,也在部分司法人员中有所体现。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的穿着、行为、性格等被过度解读,成为质疑其是否被性侵的理由。这种错误的认知,使得许多性侵案件的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愿作证,担心受到二次伤害和社会的偏见。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性侵犯罪的认定和惩治,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证明责任的结构性失衡

在这种“平和型”强奸中,上述的证明思路面临着一些困境: 由于不存在暴力和呼救,缺乏人证、物证,在此情况下,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全凭口供,因此只要被告人不主动认罪,平和型强奸就很容易形成“一对一”口供的认定困境,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只能认定无罪。有学者对近10年的强奸罪一审判决书进行了统计,在成功定罪的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主动供述的占九成以上,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而被定罪的仅占全部案件的 8% 。(田刚,《强奸罪司法认定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载《法商研究》2020 年第 2 期,第 169 页)

若证明体系要求被害人承担"违背意愿"的举证责任,这与正当防卫案件中要求防卫人自证"无互殴故意"的困境如出一辙。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性侵类犯罪出罪,被告人应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适当地进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人不但要负提出责任,还要负优势证据的客观证明责任。虽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但为了满足实际的证明需要,各国都有大量的例外规则。例如主张对持有毒品不知情、公职人员主张所收受物品与职务无关等。不过,考虑到控辩双方的实力差距,罗翔在其著作的《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一书中写道:“被告方所承担的说服责任不要求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证明责任的倒置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界定基本事实的确认标准?如何确保加害方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如何避免证明责任倒置被滥用,导致司法公正受到损害?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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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标准需从"物理反抗"到"心理压制"认知升级

我国《刑法》第236条虽未要求被害人必须反抗,但实务中仍存在"无伤痕即无强奸"的潜规则。无论是《初步举证》中泰莎因恐惧导致的"冻结反应",还是房思琪在被迫的情况下误以为是基于爱情,都是符合正常人的心理活动的。心理活动本身易变、隐晦、具有不确定性。妇女在面对不符合自身意愿的性交时,除表现为断然拒绝或强烈抗击而外,还可能表现为一种矛盾的形式,比如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等。正是对心理学这一科学的认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性侵犯罪时,不仅要关注被害人的身体反抗,更要关注其心理状态和意志表达。对此,有几种主要的途径:一是在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让各位诉讼参与人了解相关社会科学知识;二是通过常规的教育或培训实现对公检机关工作人员背景知识的补充;三是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相关证据规则予以规范。

从"物理反抗"到"心理压制"的认知升级,能充分体现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它要求司法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人文关怀,能够综合运用心理学、神经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准确判断被害人的意愿和行为。同时,也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引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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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证明规则

(一)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特殊性

2024年5月,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相关数据显示,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体有所上升,其中起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占比过半。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加之此类案件通常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往往导致报案时间迟滞、破案进度受阻,且女童在遭受性侵害时往往难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使得案件的证明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更加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如生物检材、伤痕鉴定等,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此外,学术界也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方法和理念,如“合理印证审查模式”,即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主要结合陈述内容的稳定性、合理性,是否符合逻辑、经验等方面。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我国 201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总结自身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域外的证明标准为借鉴,在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之一是“对认定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这一修订标志着“排除合理怀疑”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在考查的涉及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辩护人更多以“证据链条存在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为辩护理由请求判决被告人无罪。对此,审判人员在回应的时候,不仅对证据进行了分析,还对其合理怀疑的内容作出了明确阐述。

如最高检公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猥亵儿童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该案的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形成“一对一”的证据构造,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被害人陈述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不足,不易形成充分印证。采用传统的证明标准可能会造成印证不足难以定案的情况,但本案检察机关提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标准要区别于成年人,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来判断其陈述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一是被害人陈述的一些细节,如强奸的地点、姿势等,结合被害人年龄及认知能力,不亲身经历,难以编造。二是齐某性侵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年龄小,前后陈述有些细节上的差异和模糊是正常的,恰恰符合被害人的记忆特征。且被害人对基本事实和情节的描述是稳定的。有的被害人虽然在第一次询问时没有陈述被强奸,但在此后对没有陈述的原因做了解释,即当时学校老师在场,不敢讲。这一理由符合孩子的心理。三是被害人同学证言虽然是传来证据,但其是在犯罪发生之后即得知有关情况,因此证明力较强。四是齐某及其辩护人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或者线索的支持。”该案没有物证、书证等证据对齐某实施强奸、猥亵的行为实现客观和必然的证明,但被害人陈述及同学证言符合案发实际和儿童心理,证明力强,审判人员综合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从而能够获得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认定结论。

运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案件的证明标准,能够利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帮助处理绝对确定性事实认定所带来的僵化评判标准导致的定案困难问题。但是,仍面临“未成年人自相矛盾的口头证言是否应当接受”“仅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作为直接证据如何认定案件”等明显问题。

四、性同意认定的优化路径

在性同意认定的改革上,可以从法律标准的细化、证据规则的优化、司法认知的调整三个方面入手,构建更符合社会现实的性同意认定体系。

(一)细化性同意法律标准

性同意必须是自由、自愿、基于充分理解的积极表达,而非消极的默认状态。任何因恐惧、心理胁迫、经济依赖、社会关系压力等因素导致的“被动接受”,都不能视为有效的同意。此外,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等特殊群体,因其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应规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和同意认定标准。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提及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可能缺乏清晰认识,不能简单依据其表面的同意表示来认定性同意,而应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是否受到引诱、胁迫等多种因素。

(二)优化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秉持“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公诉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罪成立,否则法院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但是,如前文所言,在涉及到性犯罪案件时,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性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同意表示之上,那么举证责任也应当随之改变,也就是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自己已经获得了有效的同意,而不是让被害人去证明自己“没有同意”。这种规则的设定绝非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否定,而是在性犯罪案件这一特殊情境下,通过科学调整举证责任,减轻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证明压力,同时传递法律导向,促使行为人更加注重性行为前的沟通与确认,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加强对性自主权的保护。

(三)更新司法认知,强化专业素养

1.开展针对性培训: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性侵案件专业培训,邀请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心理学家等进行授课,内容涵盖性侵犯罪的法律理论、司法实践、心理学知识、医学鉴定等方面。通过培训,使司法人员深入了解性侵案件的特点和审理难点,更新司法理念,摒弃传统的认知偏见,如“完美被害人”观念等,提升对性同意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例如,培训中可以详细讲解不同年龄段、不同心理状态的被害人在面对性侵时可能表现出的各种反应,以及如何从证据角度去分析和判断这些反应背后的真实意愿。

2. 建立案例指导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性侵案件案例指导数据库,收集、整理和发布全国各地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性侵案例,包括不同类型的性侵犯罪、不同的证据情况以及相应的裁判理由和结果等。司法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数据库,借鉴类似案例的审理经验和裁判思路,提高对性同意认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数据库应定期更新和优化,确保案例的时效性和指导性。

结语:在撕裂中重建司法信任

当《初步举证》中的泰莎嘶喊"这个系统需要改变"时,她道出了全球司法体系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司法改革正朝着"形式入罪+实质出刑"的方向演进,但真正的突破在于建立"被害人友好型"证明体系。通过证明责任的科学、合理分配,及时更新司法认知体系,方能在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间找到平衡支点。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性侵犯罪的认定,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希望通过不断地努力和探索,完善司法证明体系,提高性侵犯罪的认定效率和公正性,为被害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为社会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环境。

(图源:网络)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戴卓逸

编辑:刘眉欣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