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临澧县人民法院的(2017)湘0724民初字45号判决,将诉讼主体之一的“被告”---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判给“原告”杨武平“享有”,开了新中国法律史上一个“先河”!
也许大家会质疑,原、被告双方因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应该依法查清案情事实,准确适应法律条款进行裁判是非曲直,怎么会将同为“诉讼主体”(一起打官司的当事人)的一方判给另一方“享有”(不是所有) 呢?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本人邓燕燕,是临澧县早教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自2009年开始,一直从事幼教事业,临澧县早教幼儿园办得红红火火。2014年初,商人杨武平(自称香港奥鹏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认为本人从事幼教多年,有能力、有市场、有利可图,找上门要求入股,双方出资合办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因本人有资质、有经验、有团队 ,具有很好的商誉、客户市场等无形资产,杨武平同意本人仅需少部分出资,两人共同享有月亮岛幼儿园50%的权益 。2016年2月,本人的早教幼儿园整体搬迁至月亮岛并更名为月亮岛幼儿园,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只有本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故经杨武平口头同意 ,月亮岛幼儿园登记在本人名下。实际上,这是杨武平玩的一个圈套,他看到月亮岛幼儿园一开园就生意不错,顿起占有之心,借口本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没有“书面文件递交董事会” ,存在违约行为,一纸诉状诉至临澧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共同投资合同,但驳回了其要求对月亮岛幼儿园清算、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资产的请求。
杨武平未达目的,一计不成,再生异心, 于2017年1月再次将本人告上法庭。承办人临澧县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跃军似乎“充分相信”原告杨武平提供的所有证据,对本人的诉求“一律不予采信”,且李跃军庭长主导的合议庭对杨武平是否出资1000万元,仅根据其口述没有进行现场质证就予以采信。
首先,李法官当庭“指导”杨武平将双方合办且已经解除合同实际由本人管理的“月亮岛幼儿园”列为“被告 ”,将本人列为“第三人”;本人就是月亮岛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必要将本人列为第三人吗?
其次,在庭审期间,将本来为“退伙纠纷”的案由改为“合同纠纷”,此时,杨武平与月亮岛幼儿园已无任何关系,亦不存在任何“合同”,两者之间何来“合同纠纷”?在开庭期间,主审法官李跃军还导演了一场“自己竞买自己”的闹剧,以此证明本人没有购买幼儿园的经济实力,为原告杨武平霸占幼儿园打好基础,将简单的案情复杂化。
最后,这位员额法官李跃军先生视法定程序于不顾,竟然在第二次开庭庭审辩论结束后的择期判决期间,“动员”杨武平再次变更诉讼请求,李跃军法官主导的合议庭无视《民诉法》、《证据规定》,再次通知本人仓促参加庭审,判决被告“月亮岛幼儿园”归原告杨武平“享有”!
本人接到这样一份荒唐的判决后,不服上诉,可是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维持了临澧县法院的荒唐判决。
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一个简单的合伙纠纷竟然“一事两审四判”,将被告判给原告“享有”,将一所证照齐全、团队齐整、合法经营、声誉良好、多达270名孩子的幼儿园判给一个无证无照、没有资质且不懂幼教的商人,不仅导致当事人的诉累,更重要的是导致数百名学生家长人心浮动,教育主管部门大伤脑筋,相关群众群情激奋......
李跃军作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手中确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但前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随意践踏法定的程序,混淆案情,故意偏袒一方而枉法裁判!李法官的所作所为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还是就案办案或者利益驱使而故意制造动乱?
一纸荒唐判决,一场自导自演的闹剧,如何收场?望媒体和社会受众评长论短,望有关部门自行纠正!
临澧县月亮岛幼儿园法定代表人:邓燕燕
电话:189-7563-5628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