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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违法强拆拒不纠错 当事人五年上访未果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11-26 20:04:09
摘要:在湖南省娄底市的县级涟源市,有一起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长达五年之久,当事人上访不断,有关领导多次批示,但涟源市却不予理睬!当事人正当诉求遭当地多个部门踢皮球!以人民为中心在涟源市成为笑话。涟源市人民政府违法强拆2013年5月16日,涟源市法院在本市经开区乌鸡坝村,就涟源政府征地建宾馆,非法先予强制执行拆迁谢本生房屋中搞联合执行,并将我等8姊妹共资所建的三间房屋拆除。并将室内毫无阻扰行为的嫂妹五人非法拘留15...

 在湖南省娄底市的县级涟源市,有一起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长达五年之久,当事人上访不断,有关领导多次批示,但涟源市却不予理睬!当事人正当诉求遭当地多个部门踢皮球!以人民为中心在涟源市成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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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政府违法强拆

 2013年5月16日,涟源市法院在本市经开区乌鸡坝村,就涟源政府征地建宾馆,非法先予强制执行拆迁谢本生房屋中搞联合执行,并将我等8姊妹共资所建的三间房屋拆除。并将室内毫无阻扰行为的嫂妹五人非法拘留15天,同时强制我九旬老母于敬老院60天,抛我母之棺木于野外,寿衣等一干“防老物品”尽数抛于水中,导致老人精神恍惚,死于非命!抢走家人贵重物品不予登记。此后,全体受害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但政府、法院你行我素,不予理睬!

征地拆迁本属行政行为,任何民事主体不能替代,虽政府无具体文书、裁决,但房实际被拆,亦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成立。  

    《物权法》及《征迁条例》相关规定,征迁首先必须与房屋权人达成补偿协议,补偿到位后,方能依法拆除,而政府没有与房权人签订任何协议。故该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该行为违犯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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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法院胡乱执行

    我房屋始建于90年,且有协议、在场人证,虽未登记(农村亦为正常)但房存在23年历史,并与谢本生之房结构、装饰各异,登记于前,房权明确为233.1平方米,拆迁办在与谢本生的拆迁合同为空白协议),现拆迁为274.0 4平方米,法院不加审查被执行人的权利内容是否明确(撕毁有效证据,编造假证据充档),即超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错误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涟源市国土局就与谢本生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确认之诉,法院5月3日立案,5月7日变更诉求,诉求为“请求法院判决履行协议’’法院未予审判,却在5月5日作出民初字第460号先予执行裁决书。这些非常明确,国土局并没有申请先予执行。5月7日在变更诉求为“法院判决履行协议",5月5日那里有先予执行的裁决文书呢?自相矛盾。明显属法院暗箱操作,其次,征收拆迁是一个行政行为,可裁定书适用的是民诉法106条无关条文,而不是行政诉讼法和民诉法相关条文,所以适用法律错误,相反,当事人没有诉求法院无权超出当事人意志外的裁定,更谈不上先予强制执行。  

    征收拆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处理征收拆迁案件通知[2012]148号规定“对于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而涟源法院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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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互踢皮球

 涟源市法院故意暗箱操作,非法导致受害人房权消失违犯征迁的法定程序和民法通则第75条,物权法第39条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其具体行为与法律相抵触。虽然只是三间房,但涉及8户百余人的法定权属,根据现人头安置补偿标准,其损失可想而知,然而我们要求在这个基数下予以相应补偿是极为合理的,并且无事非法拘留公民,限制九旬老母人权,损害物品,是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损失理应赔偿。

    5·16恶性拆迁事件发生后,我们向涟源、娄底相关部门反映。而涟源法院称“这是政府要我们搞的,搞错了你们找市政府”政府称“政府没有要他们违法执行,你们去找法院”,娄底人大、政府称“你们是个行政行为,你们去找涟源市”,通过上下奔波十余次后,最后找到曾益民书记(已调离),即于8月19日指示宋建民副书记(因违纪被免职)主持并召集法院、公安、国土、信访、经开区及受害人代表参加的协调会,最后宋书记指示“由法院三天后向我们答复解释非法执行问题,由国土局解释处理房产证书被撕毁的问题"。当我们多次找法院要求处理,而其采取借故拖延,无奈况下,向省及国家信访局反映,上级高度关注,并下函促办,2013年11月17日,具文向娄底中级法院请求立案审查,娄底中院要我们来涟源法院立案,两院互推皮球后,娄底中院按辖地管辖原则下函要涟源法院立案审查,我们长达五年之久上访,而涟源至今不予立案审查。

简单的事实,艰难的上访,涟源官爷藐视人民,法院无法无天,谁来监督涟源市的官场?以人民为中心何时成为涟源市官员工作的标准?无辜的人拭目以待!

 

举报人:谢九成  谢胜利  谢淑媛

                      谢本生  谢电香  谢淑贞

                      谢学娥  谢素娥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