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石油,这次写进民法典里,意味着法律已经接纳了虚拟财产和大数据的概念。以下从三个方面简单探讨《民法典》出台后如何对虚拟财产强制执行。
1、 什么是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2、 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解释中并未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进行列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规定,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
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中明确虚拟财产属于民法保护范围,故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其他财产,也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之一。
3、 如何对虚拟财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立法机构还需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立配套相关法律。就目前来看,法院需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三方存放者对接,明确对信息类产品的冻结、处置程序,例如明确对被执行人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装备、皮肤等可变现财产如何冻结、评估、拍卖,如何在不影响第三方存放者的正常运营下实现虚拟财产的最大价值,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虚拟财产的执行能合理扩大执行范围,提高执行效率,对全面有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有重大意义,让“老赖”及其名下财产无处遁形。(作者: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吴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