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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陪审不止陪着审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1-08 10:29:16
摘要:陪审员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与职业审判员一起审理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于清朝末年正式在我国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但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改革和完善。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明显感受到在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个突出问题。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的积极性不高。一...

 

陪审员制度最初起源于英国,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与职业审判员一起审理案件的制度。陪审制度于清朝末年正式在我国出现,新中国成立以后,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但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改革和完善。

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明显感受到在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个突出问题。

1、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的积极性不高。一般除了人民陪审员身份外,他们都还有着其它社会角色,有自己的活动范围和人际关系。所以尽管每次都提前联系通知,但往往从陪审员通讯录第一个打到最后一个,也无法确定能有一个来参与案件审理的。要不就是有其他事情安排与开庭冲突而不能参加,要不就是嫌案情太复杂,占用时间太长而不愿意参加。

2、未能有效行使裁判权,“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普遍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有很大部分只是坐在审判席上,“陪同”参加完整个案件的审理,并没有提前查阅卷宗,然后当庭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将案件关键信息进行记录。既然都无法详细掌握案件事实,怎么能在合议的时候发表自己的意见呢?所以在合议过程中,陪审员们大都保持着沉默,或者是附和主审法官的意见,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实际上只能体现主审法官一人的意志,使得陪审制度的作用及其重要性都成为纸上谈兵。

要让陪审不止是陪着审,充分发挥陪审员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改善司法环境的积极作用,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陪审员制度的改革。

    1、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享有的权利:(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参与调查核实案情;(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2、合理选任、严格选任。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件和不同性质的纠纷,着眼于集合社会各种力量化解各种矛盾,应坚持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性原则,拓宽陪审员选任面,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中去选任高素质的人民陪审员。甚至可以从乡镇司法所、街道居委会选拔一些退休的职工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这部分人群,可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发表自己的见解,或者发挥自己的职业特长以及地区人员的熟知性,在调解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3、建立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将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次数、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认真积极的参与审理与合议、是否定期参加法院组织的陪审人员的培训作为绩效考核依据,对积极参加陪审,完成任务出色,当事人满意度高的陪审员,要大力进行表彰,保证参审的待遇之外,年终还额外发放绩效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对无故不参加陪审工作的陪审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报请人大常委会,随时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资格。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的颁发,坚信经过广大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更加完善、健全,从而更好地为推动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张力文)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