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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公司法》中股东的责任制度(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7 13:25:35
摘要:导读: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那么,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或者责任呢?本文将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作为出发点,对股东的责任进行简单的讲解。以期各位读者对此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一、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是什么?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导读: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那么,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或者责任呢?本文将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作为出发点,对股东的责任进行简单的讲解。以期各位读者对此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股东和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既然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财产,也独立承担责任,那么,股东和公司是什么关系呢?最简单的理解:股东张三和李四,两个人要合计设立一个“山乞公司”。所以,张三李四就相当于“山乞公司”的“父母”,没有股东张三李四,“山乞公司”没有办法去拿营业执照,也没有办法营业获取利润。所以说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他也是公司的筹备人,创办人,就相当于公司的“父母”。

二、设立公司后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设立后在法律上成为了独立的“人”,而且当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后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股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对此,《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接着做出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两句话的意思基本一致,却规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被喻为《公司法》的一块传统基石——有限责任制度。

什么是有限责任,意思就是说,股东最大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遭受损失,最高的额度也是出资。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和李四筹备一个公司,各出资30万元,承诺在5年内缴足。这个出资30万,我们只要求他们认缴30万就可以了。如果目前张三李四资金紧张,只各出资了10万,这个已经出资了的10万,叫做实缴出资。认缴和实缴是一个相对而言的词汇,实缴需要的是实际出资到位,而认缴只需要承诺出资到位。认缴和实缴并不一定要同时完成,只要能在承诺的年限内完成30万的出资,即使注册时实缴为0元,也是可以的。

什么叫做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呢?继续举例说明,张三和李四共出资60万成立了“山乞公司”,在经营了两年后,公司的资产达到了200万,但是却对外负债250万。“山乞公司”如果资不抵债,不能清偿,作为独立的法人,当然要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还不上,只能走破产程序。那么问题来了,“山乞公司”总共才200万,全部还完后还剩50万得不到清偿,张三李四作为股东,是否还需要对这50万承担责任呢?答案是不需要。所以,张三李四的损失,最多也就是当时承诺的出资30万元,假如只实缴出资10万,则需要再补足20万,不需要再对公司负的债,即额外的50万承担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只是针对股东而言,公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公司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克服了无限公司股东负担的因公司破产而导致个人破产的风险,刺激了经济的发展。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制度,而只有无限责任这一种模式,不管实际出资多少,都得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对于穷人来说,“光脚的不怕穿鞋的”,本来也没有钱,不怕负债;对于富裕的人来说,越富有越不敢投资,如果只实际出资10万,却要以自己全部的资产1000万来承担责任,那还有谁敢设立公司呢?(作者系芙蓉律师事务所 陈平凡 唐屹)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