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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校园暴力”玫瑰少年的凋零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4-11 17:49:00
摘要:4月2日上午,网传安徽宿州灵璧县渔沟中学一初中生被霸凌致死,引起广泛关注。随后,灵璧县警方发布通报,受害者与同年级学生在学校宿舍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受害者倒地,后医务人员到场抢救,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近年来,校园暴力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安徽一学生被多名同学扇耳光;成都某中学一学生被蒙眼殴打...实际上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内,有的即使是在校外,如网吧、宾馆甚至于学生家里,都...

4月2日上午,网传安徽宿州灵璧县渔沟中学一初中生被霸凌致死,引起广泛关注。随后,灵璧县警方发布通报,受害者与同年级学生在学校宿舍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受害者倒地,后医务人员到场抢救,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近年来,校园暴力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安徽一学生被多名同学扇耳光;成都某中学一学生被蒙眼殴打...实际上校园欺凌不仅发生在校内,有的即使是在校外,如网吧、宾馆甚至于学生家里,都同样构成校园欺凌。


校园暴力本质是暴力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或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


芙讼团队提醒: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面对校园暴力,我们不要做残忍的施暴者,不要做冷漠的旁观者。当我们遭受校园暴力时一味的忍让可能会让自己遭受更大的伤害。学校针对校园暴力需加强校园管理,减少霸凌,从法治教育做起。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