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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醉驾救妻”,为何构成紧急避险?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2-14 15:49:01
摘要:这是发生在江苏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8年12月7日,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了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睡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联系不到,陈某只得...

这是发生在江苏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8年12月7日,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了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睡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此案经法院审理,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是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客观上有实施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生命危险的妻子能得到及时救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形,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构成紧急避险,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的认定,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动机、行为后果等综合考量,一般实际中适用情况较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