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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看芙蓉律师如何解析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11-27 16:26:09
摘要:11月24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案例研讨会。会上,芙蓉智胜法顾部负责人王艳律师分享了其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王艳律师表示,该案件诉讼请求项众多、时间跨度大,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程序,且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违法解除、双倍工资等多方面的劳动争议知识点,因此将该案件分享给各成员,希望成员们能够得到系统的学习。——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与公司不存在劳...

11月24日下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定期召开周总结会暨案例研讨会。会上,芙蓉智胜法顾部负责人王艳律师分享了其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王艳律师表示,该案件诉讼请求项众多、时间跨度大,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程序,且涉及劳动关系认定、违法解除、双倍工资等多方面的劳动争议知识点,因此将该案件分享给各成员,希望成员们能够得到系统的学习。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吗?

该劳动争议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在于,劳动者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确定?按照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现实中存有一定争议。例如案例中的这位劳动者,虽然年龄已经达到了50周岁,但在长沙并未办理退休手续,还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王艳律师在检索案例后发现,各地的司法意见很不一致。最高院民一庭在《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也认为,除此以外,还要结合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来综合判断。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未支付“代通知金”,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该案例中,同样具有争议的还有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实践中,很多企业对“代通知金”的概念模糊不清。“代通知金“是民间俗称,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其在《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以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倒闭、破产的情形下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但其实不然。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未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关于未支付“代通知金”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实践中同样具有争议。王艳律师检索案例后发现,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未提前通知,亦未支付“代通知金”而构成违法解除。而部分观点认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未支付“代通知金”仅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往往一个程序上的疏忽,便会导致整个案件满盘皆输。因此,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企业来说,用工风险的识别与化解都是非常必要的。王艳律师通过该起案件,从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多个角度,向芙蓉智胜成员们分享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操要点。团队律师贺佳妤、杨雨晖纷纷表示:“以前办案中有很多没有注意到的小细节,王艳律师此次‘干货’满满的分享正好帮助我们查漏补缺,优化办案流程,提高业务水平。”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雨晖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