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胡某与借款人魏某是朋友关系。2007年7月15日至9月10日,魏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分三次共向胡某借款90000元(2007年7月15日借款20000元、同年7月30日借款20000元、同年9月10日借款50000元),并由魏某出具了借据。2009年5月23日,魏某突然死亡。因魏某生前未偿还所欠胡某90000元的债务。故胡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的法定继承人即葛某(魏某之女)、许某(魏某之母)承担偿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支出胡某的诉请,葛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胡某诉请请求。
案例来源: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借款人生前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借款人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出借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胡某主张借款人魏某生前与其丈夫葛某伟有住房一栋,离婚后楼房归魏某所有,故继承人葛某、许某应在魏某生前房屋价值范围内偿还90000元债务,而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魏某与葛某伟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对财产所作的约定为:“一栋位于岳阳楼区五里乡岳城村袁家小区7层楼暂归女方,等女葛某学业有成,完婚后完全归女方。”依此协议,魏某与葛楼伟对楼房归属的约定实际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在条件“女葛维学业有成、完婚”成就之前,魏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魏某死亡时该房屋并不能确定是魏某的遗产。葛某、许某在魏某死亡时不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其次,魏某的生父和继父均属于法定继承人,现魏某的生父及继父的情况一审法院尚未查清,换言之,魏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尚未确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亦未确定。因此,胡某起诉要求葛某、许某在继承该房屋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民间传统的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时,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这种观念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此可知,债务人死亡的,其留有遗产,且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主张债权。但这类案件需要确认一下几个情况,一是要确定借款人死亡时是否遗留有遗产,二是要确定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整理编辑:趙凱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李莎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主要业务方向为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企业破产清算等。在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和劳动争议领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曾任美世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华夏银行长沙分行等企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