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compliance)是指一个公司(或者其他合规主体)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及履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准则和标准,及公司内部准则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合规管理本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企业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建立合规政策与流程,进而推动和监督合规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从而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外部规范要求。
笔者在这里将以时间为线索,整理出国内外出现过的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家对合规发展的历史脉络有一个简单的认识。
合规最早的发展历史一般认为起源于美国
1914年,美国发布《反托拉斯法》,合规管理随着美国防止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政策实施进程而得到了普及。
1977年,美国发布《反海外腐败法》,针对重点主要是反商业贿赂。
1986年,美国发布了《环境审计政策声明》,将企业环保作为合规工作要点。同一年,美国军火企业联合起草了《国防工业的商业伦理与企业活动精神》,将自觉履行合规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自律的要求。
1988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取缔法》,用于加强在证券金融领域的合规管理。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规定企业正确实施了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减免罚金。
1995年,联合国首次提出‘全球契约’的构想,以此引导企业以承诺遵守国际行为准则,使经济活动兼顾社会公益,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后来“全球契约”扩充形成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等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
1997年,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达成《OECD反对国际商业活动中向海外政府官员行贿行为公约》,用于约束商业贿赂行为。
1999年,世界银行实施黑名单制度,禁止涉嫌贪污受贿的国际公司的投标资格,并禁止参与其贿赂工程任何相关项目。
2002年,美国通过了《萨班斯法奥克斯利法案》,加强了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的监管。
2004年,美国发布《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加强了企业实施有效合规体系前提下,可以减免罚金的规定。
2008年,美国通过了DODD-FRANK法案,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
2010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颁布《内控、道德与合规最佳行为指南》,要求企业制定明确的政策来禁止海外贿赂,制定针对所有员工的合规执行体系、相关交流和培训机制、完善的举报制度等。”
2010年,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等达成联合取消资格协议。同一年,世界银行《诚信合规指南》正式生效,提出企业制定并实施符合要求的合规诚信体系,是或有条件解除取消资格制裁、提前解除取消资格制裁的主要条件。
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实施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将合规管理分为建立和改进两部分,包括确定合规范围、建立合规方针、评估合规风险、制定应对计划、实施和控制、评估和报告、持续改进等阶段,为所有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同一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亚太经合组织预防贿赂和反贿赂法律执行准则》、《亚太经合组织有效和自愿的公司合规项目基本要素》主要针对于反贿赂合规。
2018年,我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提出国企开展合规建设活动。
合规”对于我国的商业大环境来说,至今仍是刚刚起步,但随着国家关注力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国与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各地区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合规”在未来商业贸易中,将会成为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
后面笔者将继续关注合规发展历程,简单介绍2018年~2020年间,“合规”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陈思博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合规部合规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