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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观点碰撞,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例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5-19 17:10:51
摘要:2020年5月18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欧阳丽律师、孙喜峰律师,例会不仅针对两个案例进行了激烈探讨和深度思考,更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孙喜峰律师亲自讲授《刑事案件的谈判技巧》。案例一李老称他70年代初为常德卷烟厂(后合并到湖南中烟公司)设计了一款“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自此“芙蓉香烟”的外包装上开始使用这朵“芙蓉花”及相应文字。之后其将该作品稍作改动(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便使用...

 

2020年5月18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欧阳丽律师、孙喜峰律师,例会不仅针对两个案例进行了激烈探讨和深度思考,更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孙喜峰律师亲自讲授《刑事案件的谈判技巧》。

案例一

李老称他70年代初为常德卷烟厂(后合并到湖南中烟公司)设计了一款“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自此“芙蓉香烟”的外包装上开始使用这朵“芙蓉花”及相应文字。

之后其将该作品稍作改动(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便使用在其他类型的香烟上,其中包括常德卷烟厂于2003年上市的“蓝色软芙蓉王”及湖南中烟公司于2018年上市的“白色贺岁版芙蓉王”香烟。

被诉方因将“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沿用至今,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却拒绝向李老支付任何使用报酬并且将该作品用作他用,甚至罔顾事实否认“芙蓉老人”的作者身份,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李老曾于2000年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常德卷烟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当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老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因此诉讼请求遭到驳回。时至今日,李老在掌握了充分的自证作者身份的新证据。

问题

针对当初生效判决以后发生的新侵权行为[将修改后的“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用于蓝色软芙蓉王(2003上市)与白色贺岁版芙蓉王(2018上市)香烟外包装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律师观点

针对本案的讨论异常激烈,大部分律师认为此次针对新侵权行为的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因为此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皆不同,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

也有小部分律师认为,前后两次起诉所依据的权利基础是一样的,即都要求确认权利人是否是李建忠老人,故本质上还是一个诉,有新证据应该走重审程序。孙喜峰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有争议的案件,建议从以下两个角度着手打开我们维权视角:一是多写文章,在法律期刊上发表,引起法律届的思考与讨论;二是利用好大数据,多检索最高院的相关判例以支持我方观点。

案例二

黄某、石某与房产中介签订了《xxx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石某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黄某委托律师向石某发送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后律师按黄某指定地址及联系方式发送律师函,因电话错误未送达到石某。后黄某将房卖给第三人A,并起诉要求解除与石某的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石某反诉称,因不知晓黄某银行账户故未能如约支付定金,黄某现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已构成一房二卖,要求黄某赔偿。

问题

1、根本违约的合同以何种形式解除?

2、是否构成一房二卖?

3、本案中律师是否有责任?

律师观点

1、根据合同各项条款,该《xxx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实质上是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卖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因石某未按约付款,黄某确享有解除权,然而解除的时间节点问题需注意,本案中解除合同的律师函未送达到石某,且未经法院判决生效,该合同并未解除。

2、因双方合同尚未解除黄某就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构成一房二卖。可从石某违约未按约定支付定金的角度进行抗辩。本案中,中介亦有不当之处,建议将中介列为第三人。

3、已按照委托人指示发送律师函,未送达到对方属于非律师原因;律师已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但应当保留发送律师函的邮件底单等已完成委托工作的相关凭证。

案例讨论结束后,孙喜峰律师就《刑事案件的谈判技巧》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孙律师表示,做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易。首先,这是一个需要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刑法学知识的过程;其次,要认真对待你的当事人,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好当事人及案件基本信息以便后期及时回访;再次,谈判时,要拿出专业能力与经验,要有独特的法律视角;最后,这行不适合单打独斗,大家要重视团队合作,一起探讨寻找案件突破口。

本周的周例会干货满满,在场律师皆表示受益匪浅。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一的周例会,不仅仅是律所各位律师对业务问题的探讨交流,更是大家不断学习、互相促进的过程,有利于律师的共同交流与成长。(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