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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如何通过投票表决权委托牢牢掌控公司控制权?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8-26 15:54:51
摘要:2016年4月11日,A、B、C、D四方签订了《出资协议》,由上述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E公司,出资比例构成为A占8%,B占30%,C占60%,D占2%,上述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出资协议》第10.6条约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之特别约定,C、B在条件成就时,有权要求A按照约定的条件回购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故C、B同意在合资期间,将其拥有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A行使,A接受C、B之委托,行使C、B股东会之表决权……”...

2016年4月11日,A、B、C、D四方签订了《出资协议》,由上述四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E公司,出资比例构成为A占8%,B占30%,C占60%,D占2%,上述股东均已实缴出资。《出资协议》第10.6条约定:“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之特别约定,C、B在条件成就时,有权要求A按照约定的条件回购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故C、B同意在合资期间,将其拥有的股东表决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A行使,A接受C、B之委托,行使C、B股东会之表决权……”E公司各股东均在上述出资协议上盖章确认。2016年8月19日,E公司注册成立。

2019年7月17日,C和B根据现实情况认为出资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计划难以实现,故上述两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A发出了解除《出资协议》第10.6条约定的通知。2020年5月9日,E公司监事向公司各股东发出《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提议2020年5月27日E公司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通知了临时股东会相关议题。

2020年5月27日,A和D未参加临时股东会,C和B参加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通过了临时股东会决议,该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解除某某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聘任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A向法院起诉请求:E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裁判理由

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首先: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由B、C表决通过,已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其次,B、C有权在临时股东会中行使表决权。A在收到B、C于2019年7月22日发出的关于解除《出资协议》第10.6条约定的通知时,F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即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出资协议》第10.6条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且该表决权委托约定性质上属委托合同关系,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信任基础动摇或丧失信任的情形下,双方所作出的不可撤销委托的约定显然不具有强制力,有鉴于此,B、C提前解除该表决权委托,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况且,B、C的股东表决权并不因其委托A行使而受到限制或消灭。

此外,从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来看,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裁判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涉案临时股东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方面均不存在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情形,故而E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依法成立。

关于投票表决权委托的归纳总结

1、概念:投票表决权委托,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2、依据:根据《公司法》106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同时可以参照《民法典》中的规定。

3、内容:

(1)代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股东大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代为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和公司股改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分红、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增资、减资等涉及委托人所持有股权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5)受托人行使本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6)其他。

4、注意:

1、关于投票表决权委托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要明确约定,比如投票表决权的具体内容、违反该协议需要承担巨额违约金。

2、要对委托人转让股权的数量、购买权进行限制。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第三方一般不受《投票权委托/表决权代理协议》的影响,因此需要对委托人转让股权事项进行限制约定。

3、《投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性质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有些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性质,因此具有任意撤销权,双方所作出的不可撤销委托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建议将《投票表决权协议》主要事项写入章程,更有利于达到预期结果。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