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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9-26 16:46:03
摘要:9月26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由律所高级合伙人、董事、婚姻家庭法律部部长张梅律师与律所执业律师申杨担任导师。首先,由1号团队的李一帆律师分享了案例内容,基本案情如下:2016年起,潘某使用张某数张信用卡贷款共计46余元。2017年6月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潘某向张某借款46万元。后张某将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46万元借款,在法院组织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潘某父母向张某偿还...


9月26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由律所高级合伙人、董事、婚姻家庭法律部部长张梅律师与律所执业律师申杨担任导师。


首先,由1号团队的李一帆律师分享了案例内容,基本案情如下:

2016年起,潘某使用张某数张信用卡贷款共计46余元。2017年6月潘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潘某向张某借款46万元。后张某将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46万元借款,在法院组织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潘某父母向张某偿还29万元(案件达成调解系因潘某向张某承诺了私下再偿还剩余款项),案件调解结案。

2020年,潘某又向张某承诺愿意偿还剩余17万元款项,并出具欠条和承诺书,由潘某每月向张某偿还3000元至全部支付完毕,后潘某又未能履约,张某遂诉至法院,双方再次在法院达成调解,案件调解结案。

因调解后潘某未能履行调解协议,张某申请执行。2022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遂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再审判决书,认定张某第二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撤销第二份调解书,并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又上诉至中院,中院认定潘某后续又向张某承诺补偿损失并出具欠条、承诺书等系双方之间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第二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再次审理后,认定在第一次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张某并未向潘某实际出借过17万元,张某并没有实际损失,遂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调解书,驳回张某诉讼请求。我方为张某代理人,现再次上诉至中院。


案情介绍完后,李一帆律师提出了本案存在问题:

1、再审判决中,认定“在第一次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双方的原债权债务消灭,张某没有实际损失”是否合理?

2、再审判决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张梅律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看法:

第一,本案中潘某第二次出具的是欠条,欠条与借条不同,借条是有实际借款出借,欠条可以是因为很多原因欠款,本案中系潘某自愿向张某出具欠条并承诺还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该欠条没有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法院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不应当过多介入。

第二,法院适用的法条内容确实仅包括了判决和裁定,而本案双方系基于自愿以调解结案,该法条对于本案并不适用,法院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张梅律师还分享了自身办案经验,向法院申请二审或再审,要抓住原判决文书确有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地方,或者提交新证据,才能提高改判可能性。


在分析讨论完上述案例后,有其他参会律师及实习律师也提出了自己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张梅律师均进行了解答。如: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送达地址,法院在向该地址送达但未送达成功后能否直接进行公告送达。张梅律师分析,目前大部分法院还是以实际送达结果为准,除非是在法院签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自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不到,自然人会在穷尽一切方式送不到之后再采取公告送达,公司会由法警去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上门确认无该公司后再进行公告。

至此,本次例会圆满结束,参会人员均表示受益匪浅。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贺寸红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