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执行部门开启首次内部培训。聚焦执行案件中的高频、易错、争议大的实务问题,围绕两个入库案例展开精讲,现场讨论热烈。
![]()
![]()
案例一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却以“债权已消灭”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简览:陆某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对某置业公司享有23.9万余元到期债权(已由民事调解书确认)。置业公司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已自行收款,公司不再欠款。如皋法院最初终止审查,南通中院驳回异议申请;江苏高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对实体异议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单纯否认的,法院不予支持,可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事由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已消灭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
实操启示:针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执行律师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策略:
第一,如果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直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另寻其他执行路径。
第二,如果该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仅单纯否认债权存在的,法院不予支持,可以对该债权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需因第三人否认而放弃。
第三,如果该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但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已消灭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执行律师应积极推动审查程序的启动。
案例二
(上海法院)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股权冻结错误,能否通过执行异议获得支持?
案情简览:上海一中院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发起人信息,冻结了大连某达公司在珠海某达公司的股份。珠海某达公司提出异议,称大连某达公司已转让股份,不再是股东。法院驳回异议。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执行法院只需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登记备案信息或公示系统信息等权利外观,无需实质审查股权归属。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外观与实质不符,不属于“超出协助执行范围”,异议不成立。实际权利人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寻求救济。
实操启示:针对股权冻结中协助执行义务人或实际权利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律师应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策略:
第一,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法院冻结的股权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执行法院依据权利外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登记备案信息或公示系统信息)即可冻结股权,不审查实际归属。
第二,如果协助执行义务人明知股权已转让,仍不能以自己的“知情”为由要求解冻,其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应当向执行法院说明情况,但最终是否解冻需由真正权利人提出相应程序。
第三,股权的实际权利人认为冻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能通过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异议途径解决,而应当依法提起案外人异议及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并确认权利归属。
执行案件的魅力在于“程序与实体的交织”,既要尊重权利外观,也要兼顾真实权利。只有准确区分不同情形、选对救济路径,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刘眉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