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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召开每周案例研讨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6-10 16:43:42
摘要:6月8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刘高律师、谢文辉律师,一共针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案例一原告谭虎与被告严某系兄长与弟媳关系。被告丈夫谭豹于2010年11月12日以丰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用于公司生产。由于被告一直无偿还该借款,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开福区法院起诉丰源种业公司,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开福区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丰源种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在判决执...

 

6月8日,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导师为刘高律师、谢文辉律师,一共针对两个案例展开了激烈讨论。

案例一

原告谭虎与被告严某系兄长与弟媳关系。被告丈夫谭豹于2010年11月12日以丰源公司名义向原告借款30万用于公司生产。由于被告一直无偿还该借款,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开福区法院起诉丰源种业公司,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开福区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丰源种业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各种渠道查明被执行人丰源种业公司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了此次执行程序。

经谭虎查明,严某系丰源种业公司出纳,在一审诉讼期间,严某将丰源种业公司现金财产转移至她本人账户。原告在2018年4月截获严某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上面显示,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将近15个月期间内,严某将公司账户存款2万2000元转入个人账户(尾号为6218的农行卡),指使产品交易购买方将货款111.0003万汇入该个人账户。

其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属于法人财产的现金为67.67896万元。账单同时显示,从尾号6218账户提现及转出现金总额为172.0369万元,其中,转至其女儿谭某琴账户现金2.7万元,提现7万。再次转存至被告严某另一账户(9818)现金共计100.6135万元。

于是,原告谭虎向芙蓉区法院起诉严某,认为严某在其丈夫谭豹生病住院期间乃至去世期间以来,辞退公司员工,摘除公司招牌,隐匿办公地点,利用出纳职务之便持续使用个人账户办理法人结算,以财产混同转移法人财产,以人格混同逃避债务,以非法行为掌控公司,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芙蓉区法院认为虽然丰源公司通过严某个人账户收取了货款等款项,但严某并非丰源公司的股东,因此,严某不应以丰源公司股东的身份承担丰源公司应付的责任。

原告谭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查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严某并非公司股东并无不妥,且该事实不足以说明丰源公司的财产混同于严某的财产,故维持原判。

委托人谭虎认为一审质证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未在判决书中提现,且二审法院未对新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不服终审判决,提请再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问 题

1、通过什么方式起诉更佳?具体案由如何定?

2、谭豹作为控股股东是否有人格混同、财产混同?

3、严某是否有实际继承控股股东谭豹的股权?

4、严某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律师观点

1、一审起诉理由是不正确的,可以考虑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要求偿还债务。刺破公司面纱是非常困难的,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认定更加困难,让法院认可财产混同必须达到“人、财、物”三方面混同,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困难。该案应当以普通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从公司实际财产方面入手。

2、严某是否有实际继承控股股东谭豹的股权以及实际控制人很难界定,但可从严某正式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节点考虑,本案具体细节还应当多从银行流水记录入手整理。

案例二

自然人乙丙丁于2019年1月签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丁方持有10%的XXXX艺术培训学校的股份,投资本金100万元。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乙丙丁三方在协议上签字,甲方未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方依约将100万转入丙丁账户。

后丁方查询工商和教育局登记信息,未查到该艺术培训学校的审批登记手续和信息。丁方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乙丙方返还100万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一审判决认为该协议并未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支持了原告返还100万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问 题

现作为乙丙方二审程序的代理人,应如何选择诉讼策略?

律师观点

被告应举证证明甲乙丙丁四方对于股权分配已达成合意,甲方未签字系客观条件限制,如能证明甲方亦认可该协议,且丁方已实际参与经营或管理事务,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认定协议成立并生效。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应按照合伙关系共负盈亏。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