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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体育馆养猫被判赔4.8万元:法律视角下的责任与赔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8-02 17:16:34
摘要:一、前言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体育馆内养猫导致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案件核心在于体育馆内的一只流浪猫绊倒了正在打羽毛球的吴先生,导致其受伤。法院最终判决体育馆所属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而投喂者肖先生则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参考。二、 案件回顾2023年4月20日,吴先生在某羽毛球馆内打球时,因踩到一只流浪猫而摔...

一、前言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体育馆内养猫导致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再审宣判。案件核心在于体育馆内的一只流浪猫绊倒了正在打羽毛球的吴先生,导致其受伤。法院最终判决体育馆所属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而投喂者肖先生则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8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参考。

二、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20日,吴先生在某羽毛球馆内打球时,因踩到一只流浪猫而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吴先生认为,体育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体育馆的员工肖某是流浪猫的“饲养者”,应对其受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体育馆方和肖某则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三、 法律分析

1. 饲养关系的界定

在本案中,关于肖某是否构成流浪猫的“饲养者”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不仅包括对动物的喂养,还涉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控制和支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固定地点投喂、为猫起名等行为,但投喂地点在开放式公共空间,且肖某无法实现对猫的独占性支配和控制。因此,法院认定肖某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者,但其投喂行为增加了猫进入球馆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体育馆作为经营场所,负有为运动者提供安全环境的责任。

法院认为,体育馆在发现工作人员投喂流浪猫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猫进入球馆,且监控设备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导致事故发生经过难以还原。因此,体育馆对于吴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 结论

体育馆养猫被判赔4.8万元一案,不仅是对个人行为的法律约束,更是对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强调。此案彰显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夏宇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