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婚姻家庭法律部副部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况欣芷律师担任导师。
案例讨论合同超过履行期限后是否构成违约情形,以及是否导致合同根本违约并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案情简介: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约定了交货期限,并进一步约定B公司应该在发货前通知A公司发货信息,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了定金,尾款约定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之后支付。B公司到期没有交货,并且给A公司发函催履行交付手续,A公司书面通知延期交货,B公司没有同意延期坚持要求A公司付全款立即提货,之后A公司即刻发函通知B公司发货,B公司拒绝发货,理由是要求A公司上门提货并且要付全款。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一直不发货,项目又着急要用设备,A公司基于合同约定条款,以B公司延期发货为由解除了合同。之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没收全部定金,一审法院以A公司单方面要求延期发货构成违约,判决定金不退。
基于此,总结了三个疑问供在场导师及实习律师讨论,分别为:1、双方谁违约了?2、一审判决是否正确?3、A公司有没有上诉空间?
导师及参会律师与案件承办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经验给出相应的建议。原告发函通知被告在先,主要内容是改变合同提货方式以及付款方式等重大合同约定事项,被告并未同意,原告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在先;被告的发函内容尤为重要,本质上是对于延期的协商还是已经达到了合同违约;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提车,并以书面函告的形式出现,被告明确表明由于第三方用户的原因,达不到安装条件,导致延迟发货,被告是否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如上诉,原告发函时不具备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条件,恶意解除合同,以及被告由于确实已经具备安装条件也确实需要案涉设备,但由于原告迟迟未交付,导致被告已经另行购买作为新的切入点。
本次例会现场形成了激烈的讨论,同时产生了鲜明对比的观点,大家共同对合同超过履行期限后是否构成违约情形,以及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的情形形成了新的认知,在场律师、实习律师掌握了在不同场景下如何灵活适用法律条文以及从实际出发考虑案情。据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相信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实习律师能够对相关问题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2024年9月2日下午4点,湖南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党建会议室内,案例讨论会如期召开。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所合伙人陈卓静与张佳丽、刘湘宇等多位资深律师,以及团队的实习律师们共同参与其中。
本次讨论会聚焦于多个典型案例,包括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居间合同瑕疵履行等问题的法律分析。各位律师结合各自的实践经验,就这些案例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讨论。他们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和经验,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现场气氛热烈而有序。通过此次案例讨论和经验分享,律师们不仅拓宽了理论知识视野,更深刻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杨秀梅 李凤
编辑: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