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例会,详解检察院监督职权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4-09-03 19:28:34
摘要:在法治社会构建的进程中,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好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律师的工作也有所裨益。8月30日,在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的周例会上,智胜律法团疑难案件部部长黄颖律师分享了一起因刑事案件自行和解导致的民事纠纷。围绕这起案件,智胜律法团队成员从民、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展开讨论。同时,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也...

 

在法治社会构建的进程中,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好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对律师的工作也有所裨益。8月30日,在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的周例会上,智胜律法团疑难案件部部长黄颖律师分享了一起因刑事案件自行和解导致的民事纠纷。围绕这起案件,智胜律法团队成员从民、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展开讨论。同时,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也借此机会,为大家详细阐述了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范围,并强调了行使刑事申诉、控告权利的重要性。

 

加害人赔偿后起诉,被害人不当得利困境

黄颖律师分享了一起因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导致了后续纠纷的案件,被害人接受了经济赔偿后,双方未有任何书面协议与记录,时过经年,加害人却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被害人返还赔偿。当时公安以不属于当地管辖而未受理被害人的报案,但有报案登记表记录。加害人在聊天记录中未承认犯罪事实,但也未否认被害人的指控,后赔偿100万,双方无书面协议。几年后,加害人以诈骗罪报案未果,后以不当得利起诉被害人要求返还款项,法院以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但加害人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

黄颖律师认为,加害人以不当得利起诉缺乏法律与事实的依据,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需具备高度盖然性,只要能证明很有可能发生了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法官就能予以认可,而刑事案件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回到本案,加害人极有可能出于逃避罪责或对被害人的愧疚,自愿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因此被害人不属于不当得利。但案件时间久远,被害人若想再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证明对方的犯罪事实确有发生,则无异于难上加难。

而王长山律师作为专注刑事领域的律师,认为时间久远的刑事案件确要面对证据灭失的问题,而且例如强奸、猥亵此类直接证据难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零口供的案件,应如何使用间接证据来定案?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的供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并非唯一能够定案的证据。当面临“零口供”案件时,司法机关需通过收集、审查其他间接证据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犯罪事实。这些间接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陈述、物证与痕迹证据、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通过这些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即便没有被告人的直接供述,也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依法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详解检察院监督权,厘清申诉控告与信访

同时,王长山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可能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此,王长山律师也为团队成员讲解了检察院的监督职权范围,并结合实例说明,如何基于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帮助团队青年律师更高效地办理案件。

王律师以自己亲自承办案件为例,他曾就某起诈骗案曾向检察院提出过对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申诉,但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这属于信访的范围,导致工作人员认为答复时间应依照信访的办结期限,王长山律师发现许多基层检察院对申诉、控告与信访各自的概念与范围混淆不清,怠于行使监督权。事实上,信访是个大概念,广义上的信访包含了申诉与控告。

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院在以下七个方面有监督的职权:

 

王长山律师强调,对律师而言,运用好刑事诉讼申诉、控告的权利,对于办理案件十分有帮助。比如,当律师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诱供、伪造证据、超期羁押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以此提前为案件的辩护做好铺垫。若当事人已超期羁押(比如拘留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0天+审查逮捕期限7天=37天),辩护人此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侦查活动监督,并督促司法机关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若有司法机关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如违法限制辩护的会见权、对案件的知情权,也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

而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的一种制度。”

可见信访的本质是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或建议,因此广义的信访中包含了申诉与控告。但信访与刑事申诉、控告在实践上不能混为一谈,三者在程序上有所区别,信访的处理有其特殊的程序,依据《信访工作条例》进行办理,比如在办结期限上,信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最长延长至90日。而刑事申诉或控告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其办结期限因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阻碍辩护人诉讼权利的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

 

例会尾声,王长山律师表示,对于如何行使刑事的申诉、控告,以及检察院如何行使监督职能是许多律师,乃至于检察院自身都忽略的一环。实际上,正确地行使申诉、控告等权利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在日后还需要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探讨,以应对未来的机遇与挑战,并为更好的法治环境尽一份努力。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戴卓逸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